根据《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已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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