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一条 根据经费管理需求,基金会经费使用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经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为基金会各种经费审签负责人。
第二条 限定性捐赠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项目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使用由项目部初审、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使用由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初审,项目经费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再由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复审、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经费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上条办法执行。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10万元以下由秘书处会议讨论后执行,10万元以上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在理事会上对项目执行进行通报。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经费及公益发展的经费在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中开支,当年工作经费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工作经费开支的范围:日常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筹资过程中的接待费;捐赠项目的推展、管理、组织与宣传等费用;交通及差旅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特快专递等费用;会议费;基金会自身宣传费;志愿者公益活动费;劳务费等。每年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报销票据相关规定
第七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四川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因不是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 办理报销事项,要持有合法的各种票据
(一)涉及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应持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其中向企业购买服务的业务活动需签订三方采购协议。
(二)涉及与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应持财政局核发的统一收据,发票必须有财政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报销其他业务的收据应持正式票据,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业务,如劳务费等,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发票数量、单价等栏目填写清楚;发票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票据;发票票面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五)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既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财务部一律拒绝报销。
第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报销凭证不规范、超标准等情况,还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后,交秘书长审签。
第十条 报销发票应统一填制“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借)款申请单”,报销汇总单按项目分类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单张发票报销无需填写报销汇总单,发票背面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章)、院系(部门)盖章后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应附具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第十二条 单张发票200元以上需要因私转卡的报销提供支付记录(POS单、银行流水或支付宝、微信等截图)。因特殊原因现金支付的发票需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境外发票抬头为“Invoice”或“Receipt”,签字承诺只报销一次,形式发票(Pro forma Invoice)不是正式报销凭据,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主要信息必须有中文翻译。
第三章 日常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中凡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及工程建设类资金,由基金会转捐至四川大学,纳入四川大学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借款需填写借款凭证,说明借款日期、金额、事由,工程或调研类借款需提供相应预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原则上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即办理暂付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销冲账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待完清上一次暂付款的报销手续后,再予办理。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参照《四川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结算。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会议相关费用原始发票等,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务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750元。
第十八条 报销学生活动费需提供活动举办时间、地点、活动是有的情况说明(如:活动策划书预算表)、物资领取清代(签字原件)、活动新闻稿等资料,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 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城市间交通一般采用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二)住宿费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的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的。
2.基金会不鼓励、不提倡人员在出差地投亲靠友,但本着节约原则,如在出差地确有免费住宿,并经秘书长审批的。
(四)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五)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若会议指定住宿酒店,只发放在途期间(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的市内交通费。
(七)根据规定,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乘坐火车或者轮船的,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八)因工作需要出差超过15天,15天内按相应标准发放补助;超过15天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中差旅费报销本着节约原则,参照《四川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审签后实报实销。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在职教职工因执行公务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学术会议等需要,申请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规定: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通过携程等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的,应要求出票方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蓝色原件或电子版)或开具税务发票(需附订单详情),附登机牌;参照国内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访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凭票据报销。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出访人员的行程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在出访国家(地区)城市产生的住宿费可按四川大学国际处规定报销。
(四)伙食费、公杂费:按照四川大学国际处规定的标准发放,包干使用。
(五)其他费用:包括签证费、保险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报销所需材料
(一)教职工报销国际差旅费需提供:报销单、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外汇支用单、因公护照(通行证)复印件(包含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登机牌、有效原始票据及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学生报销国际差旅费需提供:报销单、学生非国家公派出国备案表、出国(境)资助情况说明、因私护照(通行证)复印件(包含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登机牌、有效原始票据及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外文报销凭证需用中文注明相关信息,并写“承诺只报销一次”由经办人签字。
(二)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三)教职工不得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执行公务或学术交流任务。
(四)在出访任务报批时未列明的国家(地区)城市间往来的,原则上相关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不予报销,伙食费、公杂费不予发放;因特殊情况的出访路线和批件不一致的,需由欧基础审核后予以报销。
(五)不得私自携带子女或配偶同行。
(六)出访人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出国(境)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第六章 奖学奖教金及人员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基金会对项目中奖学奖教金以及人员费的发放一般不采用现金支付,通过银行代付方式转账支付到个人的账户上,以确保转账资金的安全、真实。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需提供《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单》《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教金发放明细表》等人员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由财务部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人员费的代发。
第二十七条 收款人委托他人收款的,需提供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盖章)等材料。为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事提供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讲课费、评审费、讲座费等标准(税后)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四川大学相关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基金会第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