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基金会捐赠收入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金会通常为捐赠人开具电子形式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票。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一)基金会指定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二)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的真实、完整。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四)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五)基金会不得将领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