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以文化、艺术、历史、旅游、体育等为主题,或纪念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事件等,名称冠以“节”“庆”“典礼”等字样的庆祝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等;
(三)本办法所称论坛活动,是指聚集一定群体参与,公开举办并以开展研讨交流、传播思想观点、推动行业合作等为目的的集团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大会、年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教育、慈善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主题鲜明、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务实节俭。
第四条 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网站平台、公众账号不得对违法违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或为其刊登广告、提供传播渠道;要对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不得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第九条 基金会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内容的审核把关和活动全过程管理,确保论坛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着力提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二)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部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三)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按照业务需求提前制定次年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四)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财务预算;
(五)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对次年计划开展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方案进行充分讨论,无异议后,将次年即将开展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备案;
(六)基金会项目部应当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组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开展,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校内各二级单位作为基金会捐赠项目执行方开展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应严格按照四川大学相关制度完成审批及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