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九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六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也应当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会计凭证填制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基金会发生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生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报销单金额改小可由经办人更正。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汇款银行的凭证,按照对方汇款时的银行账号原路退回。
(六)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等。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于付款后加盖“付讫”戳记。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如果再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第二十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0 0 ",或者符号“— —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0 ",不得用符号“— —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0 "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 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 0 "时, 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 "、元位也是" 0 "但角位不是" 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第四章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八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号,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定期结账。
第五章 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若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