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确定;
(六)员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定;
(八)基金会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
(九)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提任或变更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募捐项目;
(二)单笔业务支出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
(三)单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四)使用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进行资助的项目;
(五)留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限定性捐赠资金单笔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基金会管理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为:确定议题、酝酿论证、审议决策、形成纪要、决策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理事会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与会人数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参会理事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经理事会决策的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按照会议决议责成秘书处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理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6年1月8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