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四川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海内外校友、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各企事业单位等可在基金会依法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是由捐赠人(或发起人)通过一次性捐赠或持续捐赠资金设立,起始捐赠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群体广泛(跨多个院系、部处或覆盖校外机构)且对本基金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专项基金由发起人负责其持续筹募。

第五条 专项基金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请理事长同意,再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基金会正式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基金会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根据专项基金支持的公益范围命名,原则上命名为“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基金会原则上不设立重复公益范围的专项基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资助工作,并定期提供信息公示材料,由基金会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基金的筹划与管理

(二)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三)确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的资助计划;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依据协议书和社会需要,确定资助项目,报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实施,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协议;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定期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项目执行完毕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基金会的监督,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基金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8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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