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是指由境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协议签署和立项审批;
(二)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三)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四)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捐赠项目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基金会发展需求与捐赠人意愿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四川大学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捐赠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奖学奖教金项目:包括支持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等,支持老师的各类奖教金、人才引进资金等。
(二)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学校开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校园建设项目: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校园景观建设等。
(四)校园文化项目:支持学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五)院处发展项目:支持学院和部处的建设与发展。
(六)实物捐赠项目:捐赠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图书、材料等实物。
(七)社会公益项目:与四川大学发展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类型
(一)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明确捐赠资金用途的项目,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未明确捐赠资金用途的项目。
(二)留本项目和非留本项目。留本项目是捐赠本金不动,使用收益支付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项目是捐赠本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
第三章 捐赠协议签订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捐赠事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应明确捐赠方信息、捐赠用途、捐赠财产及金额、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捐赠协议需按照基金会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基金会审核通过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长、经授权秘书长、经授权副秘书长可代表基金会签署协议。
第十条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履行相关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到与学校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社科处和相关院系,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教学机构、建筑景观的冠名事项,应当按照《四川大学捐赠冠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完程序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奖助金等项目包括各类奖学(教)金、助学金、文体活动、比赛竞赛、人才引进、科学研究项目、联合共建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等在签署捐赠协议时明确项目名称,其名称命名需遵循以下规则:
1.命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四川大学办学宗旨;
2.尊重捐赠方意愿,可采用捐赠人名称、捐赠人指定名称(含简称)命名,也可结合项目用途拟定中性名称;
3.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基金”字样,确因捐赠方意愿需体现捐赠属性的,可采用“计划”“项目”等合规表述;
4.命名需与项目类型、资助用途相符,明确区分奖学、奖教、助学、科研、文体等核心功能,便于项目管理与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时须明确项目执行方与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一)协议已明确执行方的,由该执行方负责立项;
(二)协议未明确执行方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单个单位可执行的,由基金会秘书处论证后确定执行方;
2.跨院系或部处的,由基金会秘书处论证后报理事长审批确定执行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
(一)限定性项目审批
项目执行方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提出立项申请,按以下金额分级审批:
1.500万元(含)以下:项目执行方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
2.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方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
(二)非限定性项目审批
非限定性项目实行申请制,由执行单位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申请表》,提出项目申请。年度申请总金额按以下标准分级审批:
1.50万元(含)以下:执行单位申请,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立项;
2.50万元-100万元(含):执行单位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基金会,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立项;
3.100万以上:执行单位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提交基金会,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予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方定期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结项报告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方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与捐赠方和基金会沟通,经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调整说明等形式进行书面约定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基金会向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开展社会公益类项目,基金会原则上需与受赠组织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捐赠财产的来源、数额、用途与使用方式等内容。受赠组织按照协议执行项目,定期向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财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受益人进行抽查和回访。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方未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的,由基金会提出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基金会有权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6年1月8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