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

1.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募捐

2.限定性捐赠资金单笔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基金会管理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3.单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6年1月8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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