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9日来源 : 作者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依照《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四川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为充分调动四川大学各部处、各学院、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鼓励校内各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筹集善款,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内各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专项基金”接受来自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的爱心捐赠,包括海内外校友、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

“专项基金”按照捐款方意愿,用于校内各单位教育事业发展,包括:

(一)学生的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资助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资助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

(五)资助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六)资助其他合乎捐赠者意愿、与四川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设立单位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审批表》─基金会审核同意─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受相应单位党政联席会授权并代表党政联席会管理专项基金的工作机构。管委会由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相应的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秘书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校内各单位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确定专项基金会具体项目的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管委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第十五 管委会应定期(每半年)向相应单位党政联席工作会报告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并同时上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自觉接受四川大学在校师生、各地校友、爱心人士、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管委会应及时在相应单位等相关网站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基金会将定期在其官网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

第十七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同时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十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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