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原则上大额投资在一年期内。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准用基金会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债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委员会人员;
2.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3.审批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
4.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特设定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理事会推荐理事及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之责。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管理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2.组织投资管理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并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3.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科学性等问题;
4.对投资状况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
基金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的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并监督执行;
2.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日常投资方案;
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理事、秘书处负责人及投资委员会成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运作流程
第十条 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投资委员会全票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经全体理事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日常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第十一条 对于银行存款及基金会基本户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根据基金会日常资金需求,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每次资金安排需经投资委员会全票通过后经秘书长审批由基金会财务部执行。在投资委员会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由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应有投资委员会全票通过及理事长批准的文件并附有运作论证报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应有理事会集体批准文件。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使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选择金融机构时,要建立同行业比较档案,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机构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内专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2.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3.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十九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3.从事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违背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定期与投资委员会沟通,了解投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了解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个投资方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
1.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基金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的权利;
2.基金会秘书长每半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收益率;
2.超出捐赠奖励金部分收益除支付基金会运作费用外,纳入进行下一步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十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