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要求,经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研究决定,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自2017年1月起设立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新闻发言人(以下简称“新闻发言人”)。
第一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适时向校内外发布基金会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媒体发布基金会的重要事件及有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为基金会稳健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坚持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相衔接,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
第三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内容: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等;与基金会有关的捐赠活动;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原则上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
1、代表基金会发布和解释重要公共信息;
2、阐释基金会重要政策、措施、方案等出台的背景、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3、公布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动态。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坚持党性原则,组织纪律性强,能够坚定地贯彻基金会的政策和决定;
2、有强烈的责任心,识大局,知实情,善应对。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4、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设在基金会会议室或理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因故不在校内,由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临时确定一人代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