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9日来源 : 作者 :浏览量 :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国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一条 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经办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受赠方协商起草。

第二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务部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指定律师审查,经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审阅。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统一保管。

(三)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律顾问(律师)是指本基金会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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