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制度,规范日常工作,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基金会法人证书须由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保管,存放于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并委派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 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须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如发现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