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9日来源 : 作者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进入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四川大学教育事业发展,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基础建设、社会公益等领域;

(二)开展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与四川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资助项目。

(三)基金会理事会认定需要支持、资助旨在发展四川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助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协助捐赠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报基金会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其中,奖学奖教金项目需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学奖教金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奖学奖教金立项表》,其他捐赠项目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在约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六条 受赠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项目申报情况制定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单位都须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向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借)款申请表》,注明金额和用途。《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借)款申请表》须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受赠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受赠单位须每年提交《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年度项目总结报告》,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赠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资助合同、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赠单位须提交《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项目总结报告书》包括项目开展情况、社会效益、自我评估、基金会评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电 话:028—85401237、85404237     传 真:028—85402139

邮 编:610065     地 址: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行政楼410室

电 邮:scuef@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