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3日来源 : 作者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重大支出是指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支出;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基金会挂靠单位四川大学及基金会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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