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5日浏览量 :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员工包括四川大学事业编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及基金会自聘员工。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属于四川大学事业编制、聘用制、项目制的员工,按照四川大学相关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属于基金会的自聘员工(下称:员工),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工作,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部门正、副职、副秘书长岗位增补,由秘书长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由综合部按照用人计划制定选拔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依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拟录用人员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用。

第五条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拟录用员工需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

第七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第八条自聘员工工资按月发放,薪酬福利标准参照《川大人【2024】11号《四川大学校聘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酬福利等直接挂钩。

1.考核内容:考核对象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2.考核标准:参考合同约定的相应年度工作量。

3.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其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聘期考核不合格:

年度无故未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出现《四川大学教职工岗位合格考核补充规定》(川大人〔2011〕23号)中考核不合格的情况的。

4.考核结果的使用


岗位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

优秀

1.连续2次年度考核优秀者,在下一次岗位续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自聘员工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基金会年度捐赠资金收入总额较过去5年捐赠资金收入平均数额增长10%,年度奖励薪酬按照《川大人【2024】11号《四川大学校聘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奖励薪酬一档发放。若基金会年度捐赠资金收入达不到上述要求,年度奖励薪酬按照二档发放。

合格

自聘员工年度考核为合格,年度奖励薪酬按照参照《川大人【2024】11号《四川大学校聘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奖励薪酬二档发放。

基本合格

1.不发放年度奖励薪酬

不合格

1.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为持续激发基金会自聘工作人员的内生动力,工作满5年且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者可以竞聘部门副部长(任期一届为5年);工作满8年且年度考核有5次以上优秀者可竞聘部门部长(任期一届为5年);工作满12年且年度考核有7次以上优秀者可竞聘副秘书长(任期一届为5年)。竞聘基本条件、竞聘上岗选聘方式等参照四川大学相关制度执行。部门副部长薪酬福利参照四川大学副科级别执行;部门部长薪酬福利参照四川大学正科级别执行;副秘书长薪酬福利参照四川大学副处级别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自聘人员管理及考核,如学校自聘人员薪酬发生变化,可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合格期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基金会鼓励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鼓励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基金会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十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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