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三条 开具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票据。
(二)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可以使用的票据种类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票据的使用范围
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基金会财务部会计负责开具票据,出纳负责检查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在捐赠收据交接册上登记。
(三)财务部负责办理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四) 财务部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十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