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0日来源 : 作者 :浏览量 :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现参照《四川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关于加强校内各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基金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分为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和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

第四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

(一)捐赠资金购买10万元及以上货物、工程类等固定资产,基金会将捐赠款转至学校财务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捐赠资金购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不含固定资产),基金会按捐赠者意愿由四川大学实施,按照《四川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由相应招投标小组组织实施。

(三)捐赠资金购买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不含固定资产),项目执行单位需组织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比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如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应采取多轮谈判,撰写相应会议纪要,最后按照项目执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报基金会备案。

(四)捐赠资金购买10万元以下货物、工程、服务等(含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按本单位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采购审批。如形成固定资产的,由基金会将固定资产转至学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分散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六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七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八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公布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等各项采购信息,实现公开透明。

第九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 基金会因工作开展需进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参照学校部门行政经费采购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十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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