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秘书长签名章。其中公章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对外法人效力的基金会正式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的范畴包括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四个方面。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 在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已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由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并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后办理了备案和正式向相关保管人移交的手续。日后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再刻制其他印章时,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刻制申请表》,由秘书长确认并经理事长批准,方可刻制。印章刻制申请须严格控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印章在移交相关保管人之前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登记表》。基金会公章、秘书长签名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印章保管人有义务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印章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必须带印章外出办事使用的情况,须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借出申请表》,办妥备案手续后,方可将印章带出基金会,并及时归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等;
(三)基金会办理财务事项;
(四)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五)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六)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七)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程序:
(一)公章使用:基金会公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登记手续,经办人须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使用登记表》。各类公文、报表、合同、支款申请等需要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批准的文本,经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签名后可直接加盖公章。基金会业务部门在常规业务中的用印,如项目立项、常规捐赠证书等,经秘书长一次性签批后,可由印章保管人在授权施印范围内自行加盖。因其他业务要求需加盖公章时,用印申请人须正确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用印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基金会财务部常规业务在获得秘书长一次性签批后,可由保管人在授权施印范围内自行加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基金会其他部门人员因业务要求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时,必须先办理用印申请手续。
(三)秘书长签名章使用:签名章仅用于加盖经审核无误的项目立项、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年度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项目文件。其他任何需要秘书长批准的文件,须直接上报秘书长审阅签字,不得擅自以签名章代替。
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更换
第十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于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相关保管人员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废止申请表》,呈基金会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废止,并重新填写《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刻制申请表》,履行新一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程序。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基本印章如发生遗失,基金会相关保管人员须去当地派出所及时申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是原2012年12月21日第一届七次理事会过会的《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的修订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以本办法规定为准。